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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陈淑琴与曾庆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琴,曾庆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初3262号原告陈淑琴,女,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被告曾庆仁,女,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琴诉被告曾庆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琴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琴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淑琴负担。审判员  乌日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