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东明与被执行人赵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明,赵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77号申请人刘东明。被执行人赵金成。申请人刘东明与被执行人赵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