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延边未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延边未来星饮品设备有限公司、延边星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延吉星天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尹星天、郭海善之间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57号申请保全人:延边未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明雄。被申请保全人:延边未来星饮品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星天。被申请保全人:延边星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星天。被申请保全人:延吉星天印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星天。被申请保全人:尹星天。被申请保全人:郭海善(被申请保全人尹星天的妻子)。申请保全人延边未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未来星饮品设备有限公司、延边星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延吉星天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尹星天、郭海善之间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尹星天、郭海善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尹星天、郭海善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保全担保人延边教育出版社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嘉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