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8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8602号原告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力。委托代理人王琛,系公司员工。被告中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东。委托代理人钟瑜,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82元,因本案系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2991元,由原告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991元,本院予以清退。审判员 陈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