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4094号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53号。法定代表人:方邦义,执行董事。被告: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