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秦少伟与王尔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少伟,王尔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3民初1015号原告秦少伟,油漆工。被告王尔云。原告秦少伟诉被告王尔云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家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少伟、被告王尔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少伟诉称:被告王尔云于王大华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7日,被告夫妇装修位于柏林镇柏林小学旁的房屋时,雇佣我从事油漆工作。6月23日,我在干活过程中因照明灯突然爆炸,致使我左眼受伤。我因赔偿事宜起诉王大华,该案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大华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55455.8元及诉讼费700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没有查询到王大华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我当时不知被告王尔云于王大华系夫妻关系,未将王尔云列为被告,致使法院无法对被告王尔云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我认为,王大华与王尔云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装修后由其夫妇共同使用,我在为其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王尔云应与王大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决被告对十堰市张湾区法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及诉讼费承担共同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中院判决生效至今产生的利息。被告王尔云辩称:这个债务我不应该承担,这个事与我无关,王大华长年在外面跑,都不管我,孩子上学没钱他也不管,他的事我不参与,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上午9时,原告秦少伟在王大华购买的房屋内粉刷油漆过程中,王大华所提供的灯泡在使用过程中突然爆炸,导致原告秦少伟的左眼被炸伤。原告秦少伟因此次事故将王大华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秦少伟55455.8元。二、驳回原告秦少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大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4元,减半收取1107元,由原告秦少伟负担407元,由被告王大华负担700元。王大华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8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原告秦少伟得知王大华与被告王尔云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所述。另查,原告秦少伟粉刷油漆的房屋系被告王尔云与王大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用于二人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秦少伟及被告王尔云的当庭陈述,有原告秦少伟提交的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二份、执行裁定书一份、郧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王大华赔偿原告秦少伟55455.8元。现查明该债务是被告王尔云与王大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被告王尔云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尔云对本院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王大华赔偿原告秦少伟55455.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秦少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被告王尔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万家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