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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等与王书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王书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特17号申请人赵某甲。申请人赵某乙。监护人赵有功。被申请人王书英,女,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二申请人的父亲赵某丙于2011年5月因车祸死亡,其母亲即被申请人于2012年外出,至今没有任何消息。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王某失踪。经查,下落不明人王某,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住河南省××王××村委××组。系二申请人的母亲,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二申请人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二申请人关于宣告王某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失踪人;指定赵有功为失踪人王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兴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