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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录与洮南市向阳乡凤凰山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录,洮南市向阳乡凤凰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1民初1775号原告张录,男,1970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告洮南市向阳乡凤凰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学光,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张录诉被告洮南市向阳乡凤凰山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录诉称:2013年春天,被告修村里的砂石路,用原告的砂石加运费累计欠原告46000.00元。几年来,原告一直找被告时任领导索要,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推托。2016年5月3日在原告的要求下,原村党支部书记邹永发、村委会主任牟永来为原告出具46000.00元欠据并加盖了公章。现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砂石料及运费款46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洮南市向阳乡凤凰山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过原告张录陈述事实,通过庭审调查,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给付原告欠款?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据原件一张。经过原告对事实的陈述,通过庭审调查,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本院确认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2013年被告修砂石路,在原告处购买砂石,共计欠原告砂石款46000.00元。2016年5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权利义务约定具体明确,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砂石款义务,故被告应给付原告砂石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洮南市向阳乡凤凰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张录砂石款4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0元,由被告洮南市向阳乡凤凰山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