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执1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程玉海申请执行贾新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海,贾新福,朱建华,张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1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玉海,男。被执行人:贾新福,男。被执行人:朱建华,男。被执行人:张亚军,男。本院在执行程玉海与贾新福、朱建华、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在银行均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新福、朱建华、张亚军在银行的存款52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大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军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