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锋与张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锋,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279号申请执行人徐锋,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张辉,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锋与被执行人张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辉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