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阵、戴世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阵,戴世亮,陈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758号申请执行人陈阵,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戴世亮,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冬华,女,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阵与被执行人陈冬华、戴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86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阵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冬华、戴世亮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30万为基数从2014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95万为基数从2014年5月19��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冬华、戴世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陈冬华、戴世亮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戴世亮、陈冬华名下无车辆或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冬华系退休教师,每月有固定退休金、养老金收入,本院于2016年8月9日裁定自2016年9月起每月扣留陈冬华的工资(退休金)3000元,并向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戴世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反馈,��请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陈冬华的每月退休工资。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7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