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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震晖,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54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9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