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4196号原告:范某,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吴某,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