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杰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刑初69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杰,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2012年11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辩护人顾仕俊、周应祥,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6]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杰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杰及其辩护人顾仕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杰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本市五华区明日城市小区2栋23号商铺内,使用具有博彩功能的游戏机开设游戏室,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王杰于2016年5月9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王杰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王杰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杰自愿认罪,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王杰主动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游戏室开设时间短,参与人数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家属愿意代其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杰伙同他人(已判决)在本市五华区明日城市小区2栋23号商铺内,使用具有博彩功能的游戏机开设游戏室,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王杰于2016年5月9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王杰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杰的供述,同案犯朱某、徐某的供述,证人朵某某、李某、陈某,4的证言,物证照片,鉴定聘请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王杰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无证据提交法庭。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杰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杰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简单的共同犯罪案件,不宜区分主从犯,故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建议对被告人王杰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晓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盛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