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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执字第1686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烟台新桥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大同机械热处理有限公司、曲延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新桥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大同机械热处理有限公司,曲延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1686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烟台新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47号。法定代表人:张士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传良,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市大同机械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新桥路30号。法定代表人:曲延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曲延年。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4)芝执恢字第168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市大同机械热处理有限公司、曲延年的银行帐户。现因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市大同机械热处理有限公司、曲延年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大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