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晨钢实业有限公司与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当代节能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晨钢实业有限公司,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当代节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财保29号申请人:青岛晨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陈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花,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学恭,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法定代表人:黄永顺,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当代节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法定代表人:宋玲玲,职务经理。申请人青岛晨钢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当代节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陈建香以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10号7号楼3单元401户房产一处(房地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提供担保;担保人顾建清以名下的鲁B×××××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担保人顾建清以名下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当代节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建香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10号7号楼3单元401室房产一处(房地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顾建清名下的鲁B×××××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顾建清名下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富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