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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薛大理与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大理,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薛大理。被执行人刘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大理与被执行人刘志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月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