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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卫与沙先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沙先武,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张卫,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沙先武,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牛萍,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卫与被执行人沙先武、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沙先武、牛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卫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沙先武、牛萍给付借款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9820元、执行费6047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沙先武、牛萍名下有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室房产一套。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沙先武、牛萍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室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