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伟与宁城县凤鸣校园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宁城县凤鸣校园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00042号原告:张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新,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城县凤鸣校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法定代表人:吕凤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张伟诉被告宁城县凤鸣校园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9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温相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