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2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2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5月1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巧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由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黄某某经济补偿5000.00元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患病,无经济来源,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已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2016年9月21日申请人在此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自动缴纳了应给付申请人黄某某的案款50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某某自动履行了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巧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4)巧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