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行审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枫林机电厂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枫林机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257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玉环县枫林机电厂,住所地玉环县沙门镇大岙里村枫林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娥文。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执罚[2013]0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07年10月15日在玉环县建厂房。经查实,被执行人已占用沙门镇大岙里村面积4749M2,批准用地面积3779M2,超审批用地面积970M2,占地面积970M2现状为二层砖混结构厂房,建筑面积1940M2。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该占用地块的地类系旱地,规划分区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属超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70M2;2.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940M2;3.限30日内恢复土地原状970M2;4、对非法占用的970M2土地处以30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291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缴清了29100元的罚款,并已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70M2,对玉土资执罚[2013]06003号中其他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940M2;2.恢复土地原状970M2。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3]0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3]0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940M2;2.恢复土地原状970M2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沙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