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8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覃良华、张红远等与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良华,张红远,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粤20**民初18896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896号原告:覃良华,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原告:张红远,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系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起存,系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嘉美苑19卡商铺首层。法定代表人:贾新康。原告覃良华、张红远诉被告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覃良华、张红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产证违约金暂计为1914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对方提出管辖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良华、张红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为1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良华、张红远负担。审判员 何亦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芷琪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