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禄与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禄,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李禄。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李禄与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金钱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返还李禄承包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6361元,执行费4400元,共计310761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政府处有大张高铁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政府处的大张高铁土地补偿款3107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星审 判 员 刘晓明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淑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