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0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曹君诉叶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君,叶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曹君被执行人:叶宪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曹君申请执行叶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