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1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盐城神龙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巨铸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神龙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巨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神龙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27026-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204国道西侧通榆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袁丹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巨铸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82652-4,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盘湾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长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盐城神龙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巨铸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射阳县盘湾镇的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巍峰审 判 员 孙寿如代理审判员 董文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