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刑初293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务工。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16时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潍胶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高密市夏庄镇中心街路口西侧时,与骑二轮自行车的李某丁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丁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李某丁系高密市夏庄镇东李家村“五包户”,案发后,被告人与村委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赔偿丧葬费等损失6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管某、李某丙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110接警信息,高密市人民医院派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高密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摩托车发动机照片,被告人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车辆信息证明,酒精含量测试单,提取笔录,监控截图,照片,通信详单,高密市公安局鉴定文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户籍信息、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门诊病历,CT报告单,高密市夏庄镇东李家村证明,授权委托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与被害人所在村委达成协议,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明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