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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康美与虞凤花、张晓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康美,虞凤花,张晓平,张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781号原告:何康美。被告:虞凤花。被告:张晓平。被告:张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金阳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人民陪审员  郭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