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3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明德与何天莲、何文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德,何天莲,何文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1170号原告李明德,男,生于1955年11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白雪松,系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天莲,女,生于1959年3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原县。被告何文斌,男,生于1967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德与被告何天莲、何文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明德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明德承担。审判员 胡卫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