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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王慎海、伊婷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王慎海,伊婷婷,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责人:徐蓬勃,行长。被执行人:王慎海。被执行人:伊婷婷。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责人:张祝。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慎海、伊婷婷、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6939.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慎海、伊婷婷、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