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5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西华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黎锦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华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黎锦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882号原告广西华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吴圩镇明凯路17号。法定代表人:彭春发,执行董事。被告黎锦贵,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华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黎锦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黎锦贵所有的坐落于合浦县廉州镇总江中心街1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合房权证廉州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国有(1999)字第011822号),并提供原告广西华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桂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黎锦贵所有的坐落于合浦县廉州镇总江中心街1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合房权证廉州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国有(1999)字第011822号),查封期为2年,即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2日止。需要续行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诉讼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