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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骆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514号原告:骆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黄某,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骆某承担。审判员  于海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