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骆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514号原告:骆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黄某,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骆某承担。审判员 于海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