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38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俊儒,砀山县官庄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