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38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俊儒,砀山县官庄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