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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水型与徐月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型,徐月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881号之一原告:陈水型,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告:徐月楚,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陈水型诉被告徐月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陈水型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水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615元,由原告陈水型负担。审判员  张凤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