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水型与徐月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型,徐月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881号之一原告:陈水型,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告:徐月楚,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陈水型诉被告徐月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陈水型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水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615元,由原告陈水型负担。审判员 张凤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