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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超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953号原告:杨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翔,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