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永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林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89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永林,个体收旧。2014年9月25日因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被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范某(已判刑)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先后6次至江阴市某某公司内,采用某某手段实施盗窃,窃得铝边盖4袋、电缆线40余米。窃后范某将赃物以人民币838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赵永林,被告人赵永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范某于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至江阴市某某公司车床车间内,采用某某手段实施盗窃,窃得铝边盖1袋,窃后以人民币4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赵永林。2.范某于2013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至江阴市某某公司车床车间内,采用上述手段实施盗窃,窃得铝边盖2袋,窃后以人民币8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赵永林。3.范某于2013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至江阴市某某公司车床车间内,采用上述手段实施盗窃,窃得铝边盖1袋,窃后以人民币4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赵永林。4.范某于2013年11月28日晚,至江阴市某某公司压铸车间内,采用某某手段实施盗窃,窃得电缆线6余米,窃后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赵永林。5.范某于2014年1月22日晚,至江阴市某某公司压铸车间内,采用上述手段实施盗窃,窃得电缆线30余米,窃后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赵永林。6.范某于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伙同高加乐(另案处理)至江阴市某某公司压铸车间内,采用上述手段实施盗窃,窃得电缆线10余米,窃后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赵永林。另查明,范某的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3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永林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范某、庄某、金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永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永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永林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永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蒋正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