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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英姬与张永权、朴金兰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22-1号申请保全人:李英姬。被申请保全人:张永权。被申请保全人:朴金兰。申请保全人李英姬与被申请保全人张永权、朴金兰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永权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吉2401财保322号的裁定,冻结担保物房屋的产籍手续}。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永权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