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初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挺飞与季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挺飞,季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第4162号原告:王挺飞,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局公务员,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陈军、褚玲萍,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春辉,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挺飞与被告季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挺飞撤回对被告季春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挺飞负担。审 判 员 李 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剑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