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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翁有富与项双林、陈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有富,项双林,陈志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2433号原告:翁有富,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项双林,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陈志彪,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翁有富诉被告项双林、陈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翁有富于2016年9月22日以被告陈志彪已经代为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有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有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翁有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 玉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吴贞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