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翁有富与项双林、陈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有富,项双林,陈志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2433号原告:翁有富,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项双林,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陈志彪,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翁有富诉被告项双林、陈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翁有富于2016年9月22日以被告陈志彪已经代为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有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有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翁有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 玉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吴贞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