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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郏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清枝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清枝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民初1169号原告郏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路北(郏县财政局四楼)。法定代表人杨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佳静、张海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枝,女,193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郏县。原告郏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资公司)与被告王清枝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建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佳静、张海丹、被告王清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建投资公司诉称,2003年5月26日,王清枝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以下简称郏县支行)借款40000元。王清枝以其编号为15-398号国有土地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王清枝仍下欠12000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截止2015年12月20日共欠本息合计24865.89元。2016年3月29日,郏县支行与城建投资公司签订了《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约定郏县支行将上述债权及其他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城建投资公司。请求:依法判令王清枝偿还城建投资公司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12865.8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此后利息顺延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王清枝辩称,王清枝是在银行贷款40000元,剩余12000元没还情况属实,但是王清枝的土地证在银行抵押,如果把土地证给王清枝,王清枝就把借款还给银行,但是到现在银行也一直没有给王清枝土地证。经审理查明,王清枝以自己的房产抵押并将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了郏县支行,郏县支行在郏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03年5月6日郏县国土资源局给郏县支行出具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2003年5月26日王清枝与郏县支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郏县支行现金40000元。约定:担保方式为抵押;借款期限为:自2003年5月26日至2004年5月26日,年利率为6.372%。2004年3月26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1年,展期自2004年5月26日至2005年5月25日,展期年利率6.588%。该款到期后,王清枝只偿还了本金28000元及2014年6月5日前的利息。余款本金12000元及2014年6月6日以后的利息至今未还。2016年3月29日,郏县支行作为转让方与城建投资公司(受让方)签订了《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郏县支行将王清枝欠其借款的债权及其他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城建投资公司。并通知了王清枝。现城建投资公司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城建投资公司提供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王清枝借郏县支行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佐证。现下欠本金12000元及2014年6月6日以后的利息未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郏县支行将王清枝欠其借款的债权及其他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城建投资公司,有2016年3月29日郏县支行与城建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佐证,并通知了王清枝,故从2016年3月29日起城建投资公司享有该债权。现城建投资公司请求王清枝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清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郏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从2014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期限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元,由被告王清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潇审判员 石政军审判员 周米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 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