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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茌平支行与吕云坤、成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吕云坤,成宏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民初23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顺河街***号。主要负责人:肖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虎,该行职员。被告:吕云坤,男,汉族。被告:成宏伟,男,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被告吕云坤、成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云坤、成宏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云坤偿还我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成宏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吕云坤签订了编号为37022013096833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成宏伟为担保人。自2013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借款人可在人民币伍万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自助申请借款。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最终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4月17日。借款人吕云坤的最后一笔借款的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该笔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吕云坤、成宏伟未作答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吕云坤、成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相关抗辩、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交的如下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2.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3.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及贷款发放通知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院有关联,依法确认为本院的有效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8日原告茌平农行与被告吕云坤、成宏伟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吕云坤由被告成宏伟担保向原告茌平农行贷款50000元,用于养殖。合同约定:贷款期限自2013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贷款金额为50000元;贷款利率为在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70%;如有逾期,则对逾期借款在合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计收50%的罚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同中关于贷款方式明确约定:1、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自助可循环借款方式是指借款人以本人银行卡作为借款提取与偿还的结算工具,通过贷款人的营业柜台、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借款渠道,经密码验证,依据提示实施操作,完成借款和还款;2、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借贷关系产生和消灭的依据,各方确认贷款人业务系统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3、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和个人信息,凡与借款人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2015年4月14日,被告吕云坤再次从原告处贷款50000元,并取出使用。2016年4月13日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茌平农行于2016年9月1日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吕云坤、成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亦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其未依约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合同约定被告成宏伟为被告吕云坤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茌平农行要求被告吕云坤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成宏伟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云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成宏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成宏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承担数额向借款人吕云坤追偿。(上述过付款项通过本院过付,账号9150115011642050000572,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河分社。)注明案号、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吕云坤负担,被告成宏伟负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