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下称赤壁农行)与任昌田、范丽君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下称赤壁农行〉,任昌田,范丽君,湖北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深港公司〉,湖北凯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矿业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初16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下称赤壁农行〉。代表人镇万新,赤壁农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赤壁农行客户部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任昌田。被告范丽君,系被告任昌田之妻。被告湖北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深港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昌田,深港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凯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昌田,矿业公司董事长。原告赤壁农行诉被告任昌田、范丽君、深港公司、矿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河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和被告深港公司、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昌田、范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任昌田于2015年7月因经营矿业公司缺少流动资金,分三笔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该借款以深港公司的天骄惠多广场商铺、范丽君及矿业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仅还了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还。我们多次催讨未果,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任昌田、深港公司、矿业公司辩称,我向原告贷款属实。我和原告谈过,天骄火灾,这是意外事件。我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尽快还上,请求原告免除点利息。被告范丽君辩称,我们正在商谈资产转让事宜,谈妥了一次性偿还原告本息。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任昌田因矿业公司缺少流动资金,于2015年6月28日以和股东范丽君向赤壁农行申请个人信贷业务。原告方经审查,分别于2015年7月3日发放给被告任昌田贷款300万元;2015年7月7日发放给被告任昌田贷款400万元;2015年7月13日发放给被告任昌田贷款3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475%,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被告以深港公司位于赤壁市河北大道207号天骄惠多广场商铺作贷款抵押。该抵押以原、被告在2013年6月19日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记载循环贷款期限3年。该担保物〈房产证号:赤房权证20××字第17××-×号,土地证号:赤壁市国用(2010)第19××号〉于2013年6月21日在赤壁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赤房他证,抵押字第2**×××号他项权证。任昌田同时承诺以矿业公司的收入和利润作借款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手续,任昌田借款后按合同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0日。借款到期后,任昌田未偿还本金和下欠部分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上述属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所举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任昌田不按借贷合同偿还贷款,违背了我国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原则。任昌田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被告范丽君与被告任昌田系夫妻关系,且为任昌田的借款提供担保,应负连带偿还之责。被告深港公司以其位于赤壁市河北大道207号天骄惠多广场商铺一层作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原告对此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矿业公司以其收入和利润作为担保,原告可对其收入和利润进行核算并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昌田、范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赤壁农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并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按年6.575%利率以1000万元本金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任昌田、范丽君交纳41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贺河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