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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5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丁喜娥与任喜奎、克孜拜克·卡依多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喜娥,任喜奎,克孜拜克·卡依多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5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丁喜娥,女,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喜奎,男,汉族,1958年7月10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被执行人:克孜拜克·卡依多拉,男,哈萨克族,1983年1月2日出生,克拉玛依市人。申请执行人丁喜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2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被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喜娥要求被执行人任喜奎、克孜拜克·卡依多拉履行给付61700.4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26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10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克孜拜克·卡依多拉工资1000元,至扣足65000元时止,该扣留款项由申请人丁喜娥凭本裁定书及身份证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金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