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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井陉矿区万泉泵业销售处与石家庄市浩源建材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陉矿区万泉泵业销售处,石家庄市浩源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井陉矿区万泉泵业销售处。经营者姜志来。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浩源建材厂。法定代表人王世春,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井陉矿区万泉泵业销售处与石家庄市浩源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冀0107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76052元,已履行32000元,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44052元未受偿。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107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