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邓某1与邓某2、邓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邓某2,邓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879号原告:邓某1,男,195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徐金龙,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2,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邓某3,女,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1与被告邓某2、邓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为2016年9月22日下午三点和本院第七审判庭,原告邓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院认为,原告邓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超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