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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邓某1与邓某2、邓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邓某2,邓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879号原告:邓某1,男,195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徐金龙,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2,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邓某3,女,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1与被告邓某2、邓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为2016年9月22日下午三点和本院第七审判庭,原告邓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院认为,原告邓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超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