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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志辉、郑辉等与祝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辉,郑辉,祝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1714号原告:王志辉,农民。原告:郑辉,农民。被告:祝峰,个体。原告王志辉、郑辉诉被告祝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志辉、郑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辉、郑辉撤回对被告祝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志辉、郑辉负担。审判员  杨迎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