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终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邢建华、德州恒能贸易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建华,德州恒能贸易有限公司,德州三和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磊,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恒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敬博,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三和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宝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俊亮,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建华、德州恒能贸易有限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邢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德州恒能贸易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波审 判 员 李连冰代理审判员 张小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