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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丽娟与朱孝群、于世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娟,朱孝群,于世修,高彦国,王光,于刚,韩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734号原告徐丽娟,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朱孝群,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于世修,男,汉族。被告高彦国,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光,男,汉族。被告于刚,男,汉族。被告韩立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娟与被告朱孝群、于世修、高彦国、王光、于刚、韩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丽娟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丽娟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葛士俊审判员  陈宪广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登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