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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9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柯贤坤与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贤坤,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279号原告:柯贤坤,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松典,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4000053796。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该公司经理。被告:雷举源,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被告:王学英,女,1965年9月6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贤坤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柯贤坤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贤坤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贤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柯贤坤承担。审判员  杨郡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雪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