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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刑初335号公诉机关民权县��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1月3日,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4月1日被民权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与本村村民杨某丙因栽树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杨某丙背部、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丙左背腰之损伤为轻伤一级,左眼及左颌面部损伤为轻微伤。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与被害人方某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证人杨付勤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协议书、民权县公安局程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轩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