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4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873号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兴福。委托代理人罗克斌。委托代理人邓熙妍。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晓晋。本院在审理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弓